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范围、标准、要求、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