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以及其他城市绿地,由管理者负责;
(四)河道、湖泊、库塘、涧沟以及内河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城中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机场、轻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店、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场所、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边施工边使用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由拆除单位负责;
(十三)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责任区的责任人和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