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