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