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