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