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权利义务、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