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辖市(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项目资助的,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助:(一)濒危项目,急需抢救性保护的;(二)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三)有关资料亟需整理、记录、出版的。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