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项目传承、传播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六)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