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二)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四)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六)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九)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