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异议书。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