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长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六月第二周为长城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