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应当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长城爱好者、长城保护志愿者等各方面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长城保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