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农牧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长城保护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还应当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长城保护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