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机构实施长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业、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长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