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存现状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评估和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