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多渠道筹集长城保护资金,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长城保护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