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自治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