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城保护、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战国赵北长城、固阳秦长城、汉外长城南线和北线、北魏六镇长城南线和北线、金界壕主线和漠南线、当路塞等长城的墙体、烽火台(烽燧)、城堡(障城、边堡、戍堡)、马面、铺房以及与长城相关的其他遗迹。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长城段落执行。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