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其利用者应当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得损坏长城,不得违反不改变原状原则修缮长城,不得破坏长城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