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明确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长城段落,可以辟为参观游览区。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提前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编制相关长城段落利用规划和保护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