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长城保护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配发上岗证件,明确长城保护职责,加强培训、管理、监督,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