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例。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办证、年检、验证、换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