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二)依法纳税;(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四)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五)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七)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