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依法纳税;

(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四)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五)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

(七)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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