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例。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办证、年检、验证、换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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