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