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改进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措施,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