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