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