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