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