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并答复代表;

(三)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在计划、规划期限内解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必要时邀请代表参加调研。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