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