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