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