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