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保持干线、支线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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