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