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五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