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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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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有效
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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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