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占、封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