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草原、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林地应当负有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