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护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