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