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