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专利服务,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资格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