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