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