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应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纠纷;

(七)其他专利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