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市(州)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依法指定市(州)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