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专利管理;科研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专利成果的研究开发目标及验收标准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