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和产业化引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