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